来源:成都益财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2 14:01:38 [举报]
此外,益财还可能提供一些附加服务,如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等,这些服务在帮助客户节省成本的同时,也能提供更为全面、的支持。这些附加服务的费用也往往比较合理,能够进一步降低客户的总体成本。
许多老板在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会考虑到底注册公司还是注册个体工商户,其中公司也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很多老板在创业初期搞不清三者区别,现在为大家一一解释这三者有什么区别。总体来说,三者定义和范围的简单区分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1个标准,2个不能
1个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2个不能:不能正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2、一般纳税人——1个标准,两个能够
1个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满足其它两个条件的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2个能够:能够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
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3、个体工商户——法律上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交叉关系,有关联,又有差别。根据相应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有公司法人,且法人、股东、监事等没有任何失信!其次、要选择你需要注册的区域!后确定好你注册公司的基本信息注册公司需要的信息有哪些?
A: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收集:
1.公司拟用名称(成都/四川+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备注:字号尽量三个字以上、不能使用繁体字、字母、阿拉伯数字、图形和符号
2.股东身份证扫描件或者照片(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面件),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及法人、经理、监事的任职情况。
3.注册资金(认缴制)、注册区域
4.主要经营范围
B:注册公司核名:
1、公司股东或法人下载“四川政务网
2、系统名称查询和申报
3、打印自主申报承诺书并到登记机关再次查询名称。(人工查询)
C:注册公司的实名认证:
公司股东和高管(任职人员)下载“登记注册身份证验证 APP”进行身份实名验证
D:执照申请:
1、办理营业执照
2 确认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工商局核定为准)
3、股东签字(盖章)
4、公司住所产权证复印件(商业用途)、租房合同(合同为新公司的名义签、时间在核名时间之后)
近,小编所在的知睿财税接到了很多咨询工商异常的电话。小编整理了一下,发现他们大多都是中小企业,很多都是拿到了营业执照后就不怎么管了。不按时报税!不按时年报!误认为报税=交税!或者长期零申报!
其实这些都是初创业者的一些误区,也因此,很多企业被工商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局纳入了非正常户。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工商异常,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以下四种情形是常见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1、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按责令期履行公示义务;
3、因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及时更正其公示信息;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我们先来看个问题:甲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乙,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收回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是否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股息所得,一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可以适用减免税政策,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哪些情形下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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